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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莆京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暂行规定(修订)

时间:2018-05-21点击数: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满足广大教职工的需求,稳步推进学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的文件《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对《澳门新莆京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1.参加对象

2.疗休养周期

3.疗休养时间

4.费用标准和支出

5.组织方式

各分工会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统筹确定疗休养地点,确定本部门当年疗休养名单并上报到校工会,组织做好本部门的疗休养活动。

各分工会凭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统一开具的发票和疗休养审批表一并进行报销。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变通报销。

    1.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各部门要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重视疗休养工作,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疗休养的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和发放钱物。

    3.疗休养承办机构要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因没有按制度办事或工作失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工会负责解释。原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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